(2015)湖立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万保生与乐华锋、邓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保生,乐华锋,邓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立保字第6号申请人:万保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姚懿,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钦涛,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乐华锋,男,汉族。被申请人:邓亚军,女,汉族。申请人万保生与被申请人乐华锋、邓亚军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乐华锋、邓亚军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冻结被申请人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乐华锋、邓亚军价值贰拾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唐三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 林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