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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立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万保生与乐华锋、邓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保生,乐华锋,邓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立保字第6号申请人:万保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姚懿,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钦涛,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乐华锋,男,汉族。被申请人:邓亚军,女,汉族。申请人万保生与被申请人乐华锋、邓亚军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乐华锋、邓亚军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冻结被申请人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乐华锋、邓亚军价值贰拾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唐三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 林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