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贵华与张海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960号原告:杨贵华,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海波,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贵华诉被告张海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贵华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贵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贵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贵华负担。审 判 长 姜卫民审 判 员 谢玉良人民陪审员 王新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牛永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