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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贵华与张海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960号原告:杨贵华,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海波,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贵华诉被告张海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贵华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贵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贵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贵华负担。审 判 长  姜卫民审 判 员  谢玉良人民陪审员  王新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牛永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