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18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梁朝泽与梁辉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朝泽,梁辉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88-10号申请执行人梁朝泽,灵山县居民。被执行人梁辉世,灵山县居民,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梁朝泽与被执行人梁辉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灵执字第188-4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梁辉世的妻子黄瑞结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东盟经济园区支行账号为62×××16(至2015年4月3日帐户余额2914.63元)和62×××71(至2015年4月3日帐户余额12005.18元)帐户各在120000元限额内的存款,其后已向黄瑞结释明相关事项。现需划拨上述存款用以清偿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5)灵执字第188-4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梁辉世的妻子黄瑞结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东盟经济园区支行账号为62×××16和62×××71帐户各在120000元限额内存款的冻结;二、划拨黄瑞结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东盟经济园区支行账号为62×××16帐户的存款2910元至灵山县人民法院账户,用以履行本案义务。三、划拨黄瑞结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东盟经济园区支行账号为62×××71帐户的存款12000元至灵山县人民法院账户,用以履行本案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逎海审判员 黄诒恒审判员 叶自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