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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64号原告:蔡某,男,1987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苏刚,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89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明华,男,1963年2月15日生,汉族,系被告刘某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王殿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