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64号原告:蔡某,男,1987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苏刚,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89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明华,男,1963年2月15日生,汉族,系被告刘某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王殿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