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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连法民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谢海涛与连州市伟国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海涛,连州市伟国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连法民二初字第64号原告:谢海涛,男,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被告:连州市伟国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地址:连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小燕。原告谢海涛诉被告连州市伟国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日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连州市伟国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海涛诉称:2014年10月份至11月份,原告将勾机出租给被告用于其矿山工作作业,2014年11月份结算,被告结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8100元,后经原告多次追收无果。为此,特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工程款1810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连州市伟国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租赁原告钩机用于其矿山作业。2014年11月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结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8100元,被告立下一张《结算单》,内容为“我公司西江伟国矿山于2014年10月10日至2014年11月3日止请谢海涛勾机在我矿山作业,现于2014年11月7日结算欠谢海涛勾机工程款壹万捌仟壹佰元正(18100.00元),现定于2014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未付清同意加付未付款的千分之五每天滞纳金给谢海涛。2014年11月7日,连州市伟国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付款期限届满,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原告遂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上述诉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结算单》复印件各一份予以证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将挖掘机出租给被告用于其矿山作业,双方之间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原告是出租人,被告是承租人。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就租赁期间产生的租金进行了结算,并由被告立下《结算单》为凭,该结算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关无效情形,合法有效,作为承租人的被告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和结算金额支付租金给原告,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依法应承担支付租金的责任。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租金的主张,事实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按双方约定的日5‰支付滞纳金的主张,由于该约定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规定,可视为对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约定,况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亦没有就该约定提出任何抗辩意见,原告的该项主张,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州市伟国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谢海涛租赁费人民币1810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从2014年12月1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5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6.5元,由被告连州市伟国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日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陆思廷附相关法律及其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租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