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黟民一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朱梓毫因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解正奎、苏月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梓毫,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解正奎,苏月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黟民一初字第00125号原告:朱梓毫,男,住安徽省黟县。委托代理人:唐金英,女,住址同上。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被告:解正奎,男,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苏月开,男,住安徽省歙县。原告朱梓毫因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解正奎、苏月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交诉状,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征军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梓毫于2015年3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朱梓毫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梓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朱梓毫负担。审判员 李征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少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