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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何立芬与陈建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558号原告何立芬,女,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委托代理人谢德美、何睿,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钦,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负责人苏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泽建、汤明午,系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立芬与被告陈建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建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关于撤回对被告陈建钦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立芬撤回对被告陈建钦的起诉。代理审判员刘慧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彭美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