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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万宗与桑方廷、王学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桑某某,王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24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梁启超,五莲为群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桑某某。被告:王某甲,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桑某某、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杰审 判 员  薄新娜人民陪审员  翟文盈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梁 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