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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后民初字第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映洪、张维根与张维根、鲁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映洪,张维根,鲁帮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395号原告张映洪。被告张维根,成人。被告鲁帮华,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映洪与被告张维根、鲁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映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映洪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陈继一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江思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