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芹波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芹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12号原告:王芹波,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委托代理人:代世柱,日照岚山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诉讼代表人:王文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芹波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芹波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芹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144.5元,专递送达费60元,均由原告王芹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贵秀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玲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