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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K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KONGTJUYUN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KONGTJUYUN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周革华,广东水贝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济民,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公诉刑诉(2014)2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KONGTJUYUN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雪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KONGTJUYUN及辩护人周革华、陈济民到庭参加诉讼,证人游某耀、证人刘某、刘某逵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9日始,被告人KONGTJUYUN入住深圳市福田区深航国际酒店1507房。2014年10月23日19时许,违法人员王某华、叶某、GUNAWAN、游某耀在被告人KONGTJUYUN入住的深圳市福田区深航国际酒店1507房内一起吸食毒品“冰毒”。22时50分许,深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对深航酒店进行检查时,查获被告人KONGTJUYUN及王某华、叶某、GUNAWAN、游某耀等四名吸毒人员。经尿检,王某华、叶某、GUNAWAN、游某耀均呈冰毒阳性。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情况说明、临时住宿登记表、被告人体格检查表及涉案人员入所体检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指定管辖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华、叶某、GUNAWAN、游某耀、练某梅、唐某民的证言,以及侦查人员黄某光、沈某峰、洪某、李某杰等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KONGTJUYUN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及被告人所做的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被告人拒绝体检录像及王某华拒绝签字录像光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KONGTJUYUN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KONGTJUYUN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KONGTJUYUN在法庭上否认控罪,辩称案发当日19时许其在酒店吃饭,没有人在其房间里吸毒,其不认识叶某,在酒店时也没有与叶某发生冲突,案发时是与朋友在房间聊天,后离开房间时在酒店电梯附近被抓。辩护人均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辩称:1、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明知他人在自己的房间里吸食毒品;2、证人叶某的陈述与GUNAWAN、游某耀的证言相矛盾;证人GUNAWAN、王某华、游某耀等三人均提出了申诉,否认有在案发现场吸食毒品;3、对关于被告人作案时间、地点以及抓获和勘查时间等相关书证有异议;4、现场未查获任何与吸食毒品有关的物证,体检检验综合报告单不能证明四个证人是在被告人的房间里吸食毒品。证人游某耀出庭作证称被威胁和殴打作了虚假陈述,否认有在案发现场吸毒的行为,辩称是之前在国外吸食毒品后再入境,不知案发当日的卖淫女是谁叫来的,当时该女子下楼是去再接一个女孩上来。证人刘某、刘某逵出庭作证,证实对游某耀的讯问笔录、辨认笔录、体检报告均系合法真实提取,未对游某耀实施威胁或殴打行为,游某耀系自愿配合尿检,主动供述吸毒事实及辨认被告人。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9日始,被告人KONGTJUYUN入住深圳市福田区深航国际酒店1507房。2014年10月23日18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练某梅应被告人KONGTJUYUN等人要求将卖淫女叶某介绍给KONGTJUYUN等人。19时许,违法人员王某华、叶某、GUNAWAN、游某耀在被告人KONGTJUYUN入住的深圳市福田区深航国际酒店1507房内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当日,深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因其他毒品专案对练某梅及深航酒店进行监控,19时30分许,发现叶某独自离开,将其抓获并审查,之后上楼查获被告人KONGTJUYUN及王某华、叶某、GUNAWAN、游某耀等四名吸毒人员。经尿检,王某华、叶某、GUNAWAN、游某耀均呈冰毒阳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检查笔录。3、深圳市公安局东门派出所出具的六份情况说明。4、临时住宿登记表,证实深航酒店1507房、2801房的登记人是被告人KONGTJUYUN。5、本案涉案人员体格检查表,检验综合报告单,证实王某华、叶某、游某耀、GUNAWAN的尿检均呈阳性。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本案四个证人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7、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四名证人的身份信息。8、指定管辖决定书。9、深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10、被告人KONGTJUYUN以及王某华、叶某、游某耀、GUNAWAN的入所体检表等。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华的证言证实,深航酒店1507房是KONGTJUYUN开的,对自己尿检为何呈阳性称不清楚。2、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3日18时30分许,有人发微信给其称深航酒店有客人要找女孩陪,让其打电话给“珍姐”,“珍姐”会带其过去。其到了深航酒店大堂后“珍姐”将其带去见了五名男客人。客人将其带到了该酒店的1507房,随后他们就开始各自摆弄冰壶吸食毒品“冰毒”,也让其吸了几口,后有一个男子过来脱其衣服,其不肯,该男子就让其余男子过来帮忙,接着发生了冲突,后其跑出该房间看到警察,便告知有人在1507房吸毒,警察上去抓获了房间里的四名男子,有一名男子已经离开了。吸食的毒品“冰毒”是“珍姐”提供的,其也吸食过毒品“冰毒”。其辨认出提供毒品“冰毒”给其吸食的人是本案被告人,和其一起吸食毒品的人有王某华。3、证人GUNAWAN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3日晚上18时许,几个朋友到本市福田区深航酒店为其饯行,吃完饭后其朋友一起到了该酒店的1507房,其回2801房,但是不久后就到1507房找朋友玩,到房间时看见三个朋友(一个印度尼西亚人、两个香港人)还有一个女子在吸食毒品“冰毒”,其也跟着吸食了几口,有两个朋友与女子发生了争吵,女子就冲出房间,不久后三个朋友离开了房间,其在房间休息,后有警察到该房将其查获。深航酒店1507、2801房都是KONGTJUYUN开的,并支付了房款,吸食用的毒品“冰毒”是在吃饭时一名叫“珍姐”的女子送过来,王某华去拿的,吸食毒品的工具可能被朋友丢掉了。其辨认出和其一起吸食毒品的人有王某华。4、证人游某耀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3日晚上18时许,其在本市福田区深航酒店请几个朋友吃饭后,这几个朋友带了一个叫“小叶”的女孩子去了楼上的1507房,这几个朋友分别是KONGTJUYUN和GUNAWAN、两个香港人及一个不太熟的朋友,进入房间后其和朋友就开始吸食毒品“冰毒”,后其中两个朋友就和“小叶”发生了冲突,“小叶”就冲出房间了,不太熟的朋友也离开了房间。后四人走出房间到电梯口时看到“小叶”和几个便衣警察,警察就将他们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1507房是KONGTJUYUN开的,吸食的毒品“冰毒”是在吃饭时有人叫“珍姐”送到酒店,其朋友去拿的,吸食毒品的工具可能被朋友丢掉了。其辨认出本案被告人提供了深航酒店1507房,在该房吸食毒品的人有被告人及王某华。5、证人练某梅(“珍姐”)的证言证实,自己在夜总会工作,案发当日,有人找其老公唐某民要求介绍女孩子,唐某民说对方要求找一个能陪他们吸毒的女孩子去,唐某民联系好一个女孩子叫其带过去陪他们。其在深航酒店等到那个女孩子,找到了那几个男子,当时他们几个正在一起吃饭,其和女孩子一起坐下来吃,其和他们讲好等女孩子陪好后直接给女孩子钱就可以了。后他们和女孩子一起上房间去了。并承认当时对方问其是否有毒品,其将身上的一小包冰毒交给了其中的一名男子。在其被抓获关在看守所女仓里,其看到当时那名女子叶某,叶某说当时和吃饭的那几名男子一起在房间吸食了毒品,后因那么多男子只有她一个女的,就找了借口跑出来。并辨认出KONGTJUYUN、游某耀、GUNAWAN、王某华。6、证人唐某民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有一名男子打电话要求其介绍一个长得好看能陪吸毒的女孩子。后答应并找来“希希”(叶某),让练某梅带着去见客人。之后其与练某梅均被抓了。事后听练某梅说介绍的那名女孩子与客人上房间了,本来那些客人就是找女孩子陪他们吸毒的,后说是和客人冲突起来,生意也没做成。7、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禁毒大队黄某光、沈某峰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0月23日,禁毒大队在对“9.27”专案进行侦查过程中,对唐某民、练某梅实施监控,发现当日18时30分许,练某梅到案发酒店与五名男子见面,后练某梅到大堂接上一名卖淫女,带至三楼餐厅介绍给五名男子后离开。侦查人员在走廊进行监控。当日19时30分左右,该名女子独自离开,侦查人员将其抓获。经现场审查,查明其名字是叶某,叶某交代自己刚从1507房出来,该房间内还有五名男子正在吸毒。20时许,根据叶某交代,侦查人员上楼准备对1507房进行检查。电梯到达15层后,发现三名男子在走廊上从1507房方向走来。经核查,三名男子分别为KONGTJUYUN(中文名江祖云)、游某耀、王昌华,三名男子均称刚从1507房出来。侦查人员随即在1507房查获另一名男子GUNAWAN。在该房内未发现毒品及吸毒品工具。后分局指派东门派出所派员将该四男一女带回派出所处理。8、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东门派出所民警洪某、李某杰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0月23日22时50分许,本市禁毒支队在深航酒店1507房查获五名吸毒人员,后转到该所进行处理。经核查,五名涉嫌吸毒人员分别是王某华、叶某、GUNAWAN、游某耀、KONGTJUYUN。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KONGTJUYUN在公安机关供述称,案发当点其和朋友王某华、游某耀、GUNAWAN及一名不认识的女子在深航酒店吃完饭后一起回到该酒店其开的1507房聊天,被民警查获后怕受到伤害不配合民警到医院检查身体及尿检。四、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2、辨认笔录,有证人游某耀、GUNAWAN、叶某、练某梅的辨认笔录。五、视听资料被告人KONGTJUYUN拒绝体检以及证人王某华拒绝签字的录像光盘。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被告人KONGTJUYUN否认有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查,本案中证实被告人KONGTJUYUN有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有证人叶某、游某耀、GUNAWAN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明知且一起与三名证人在被告人开的房间内吸食毒品,三名证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有证人唐某民的证言相佐证,证实卖淫女叶某同意陪被告人等人吸毒;有证人练某梅证实对方要找一个能陪吸毒的女孩一起吸毒,且证实其将叶某送到酒店,并提供了一小包毒品给被告人KONGTJUYUN等人,证人唐某民与练某梅的证言与证人叶某、GUNAWAN、游某耀的证言能相互吻合;有叶某、GUNAWAN、游某耀、王某华的体检报告相佐证,证实毒品检测呈阳性;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对案件的来源和侦破的客观情况进行详细说明,亦有相关情况说明对本案涉案时间的出入有合理解释;而证人游某耀虽然对之前在侦查机关所作陈述予以否认,但无合理解释,相关体检表格的调取以及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均证实证人游某耀未受到刑讯逼供,证人游某耀对签字确认的相关笔录、体检报告已阅读和辨认的事实亦不否认。综上,对证人游某耀当庭辩解是入境之前在国外吸食毒品的说法,不予采信,而采信证人游某耀之前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证言。被告人KONGTJUYUN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KONGTJUYUN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KONGTJUYUN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KONGTJUYUN及其辩护人否认控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KONGTJUYUN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裴 斐人民陪审员  刘志勇人民陪审员  刘明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沈斯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