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执字第01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明星等与李水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星,陈杏春,李水清,胡瑞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1962号申请执行人张明星申请执行人陈杏春被执行人李水清被执行人胡瑞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星、陈杏春与被执行人李水清、胡瑞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明星、陈杏春与被执行人胡瑞年、李水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3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