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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民受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号(日期)缓急密级号签发:会签:拟稿单位:立案庭拟稿:核稿:印刷:校对:份数: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民受初字第7号起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新华一路9号。负责人:于泽增,行长。2015年4月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以陈显想、刘争芳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其名下的位于衢州市世通华庭1号楼A座1311室转让给齐线强、刘筱芳,给其对陈显想、刘争芳享有的合法债权造成损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1、依法撤销陈显想、刘争芳与齐线强、刘筱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返还给陈显想、刘争芳;2、依法判令陈显想、刘争芳、齐线强、刘筱芳赔偿起诉人因行使撤销权造成的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3、诉讼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由陈显想、刘争芳负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提起的是撤销权诉讼,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撤销权诉讼中,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本案中被告为陈显想、刘争芳,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均不在××市柯城区。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雪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飞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