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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旦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同仁县夏琼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才尕,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旦正,男,藏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2013)同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旦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旦正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旦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旦正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南分行团结路分理处6***************账户的存款9026.39元(不含逾期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仁青三智审判员 华青加布审判员 美 多 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完玛成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