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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少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少民初字第252号原告:丁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大场镇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被告:王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泊里镇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贾茂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