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少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少民初字第252号原告:丁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大场镇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被告:王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泊里镇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贾茂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