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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廖兴旺与廖兴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兴旺,廖兴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912号原告廖兴旺,男,1981年8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代理人上官翰清、兰何英,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兴煊,男,197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原告廖兴旺诉被告廖兴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廖兴旺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荣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乃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