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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行终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宝库诉开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案的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宝库,开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铁行终字第000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宝库,男,1979年1月21日生,满族,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开原市文化路91号。法定代表人解礼昊,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涛,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上诉人金宝库因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行初字第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中,开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金宝库、袁贺作出开计生征字[2014]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金宝库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袁贺未起诉,但其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原审法院未将袁贺列为第三人,违反了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行初字第57号行政判决;发回昌图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单兴义代理审判员  赵继楠代理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