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大执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钦雷与张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钦雷,张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199号申请执行人张钦雷,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彩霞,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张钦雷申请执行张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张钦雷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65206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