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猛与曹闯、赵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猛,曹闯,赵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00202号原告王猛,男,199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曹闯,男,1990年7月19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赵斌,男,198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猛诉被告曹闯、赵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猛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曹闯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猛撤回对曹闯的起诉。审 判 长 胡明星审 判 员 陈潇潇人民陪审员 李秋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方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