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7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孟××与姚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蓟民初字第7279号原告孟××,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立忠,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一×,农民。原告孟××与被告姚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穆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立忠、被告姚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姚二×、一女姚三×,现均已成年。结婚伊始,双方感情一般,随着生活琐事增多,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近两年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很好,婚后双方虽然发生过争吵,但其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之程度,故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姚二×,××××年××月××日生育长女姚三×,现均已成年。婚后双方因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由于被告听闻外界传言原告有第三者,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并产生了矛盾。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有关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姚二×、一女姚三×,现均已独立生活。现双方发生矛盾主要是因为相互之间缺乏理解与信任,夫妻感情目前尚未达到彻底破裂之程度,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注意自己的言行,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未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离婚之诉讼请求;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穆 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瑞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