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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xx、王xy与王x、王xx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王xy,王xx,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00230号申请执行人李xx,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xy,男,汉族,居���,系李xx之夫。被执行人王xx,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x,女,汉族,xx县x局干部,系王xx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城民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李xx、王xy与王x、王xx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两被执行人配合两申请执行人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更名转户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责令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转户相关资料,并向相关部门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两申请执行人在办理转户过程中,因遇特殊情况,现向我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碧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弘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