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恢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卢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恢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1979年9月20日生,汉族,泽州县高都镇人,农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卢某甲,男,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泽州县高都镇人。王某甲与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泽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第二项内容为:二、女儿卢某乙被告卢某甲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用,儿子王某乙由原告王某甲抚养,被告卢某甲负担抚养费2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卢某甲未履行,王某甲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某甲、卢某甲自愿协商解决,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双方协商解决完毕后,王某甲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泽执恢字第38号案件终结执行。案件申请执行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甲负担,并已交纳。执行员 郭 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许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