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何亚彬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亚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1960号罪犯何亚彬,男,汉族,高中文化,1988年2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泰靖刑初字第5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亚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撤销原判缓刑,与前犯聚众斗殴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何亚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何亚彬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奖。该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2000元,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靖江市)(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亚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亚彬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二日(刑期至2015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