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法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周晓明与薛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明,薛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周晓明,男,27岁,蒙古族,公务员。被执行人薛飞,男,29岁,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周晓明与被执行人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45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晓明于2015年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薛飞去向不明,该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4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执行员 任 华执行员 程 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魏清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