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科法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周晓明与薛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明,薛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周晓明,男,27岁,蒙古族,公务员。被执行人薛飞,男,29岁,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周晓明与被执行人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45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晓明于2015年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薛飞去向不明,该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4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执行员  任 华执行员  程 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魏清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