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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尤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234号原告:尤某。委托代理人:李恒,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原告尤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尤某诉称:2013年10月9日,高某因生意需要于向原告借款借款173000元。当时,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拒绝理由推脱,不予偿还。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73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尤某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尤某确认的高某的住址,查无其人,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应依法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尤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60元,退还原告尤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朝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南婷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23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