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知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李韬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李韬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知民初字第20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唐亮,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韬,系个体工商户金坛市城东好时光歌厅经营者。委托代理人王华富,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一安,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李韬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李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按规定减半后负担25元。审 判 长 蒋小英代理审判员 施婷婷人民陪审员 朱晓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戴铭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