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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与浏阳市建海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盛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浏阳市建海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盛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湘泉出口花炮厂,浏阳市富都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远飞出口烟花制造厂,唐某某,谭某某,朱某,冯某某,朱某某,杨某某,黄某,刘某某,黄某甲,徐某某,黄某乙,胡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6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行长。被执行人浏阳市建海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被执行人浏阳市盛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被执行人浏阳市湘泉出口花炮厂。法定代表人黄某。被执行人浏阳市富都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浏阳市远飞出口烟花制造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唐某某。被执行人谭某某。被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黄某甲。被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黄某乙。被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郑某某。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浏阳市盛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建海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湘泉出口花炮厂、浏阳市富都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远飞出口烟花制造厂、唐某某、谭某某、朱某、冯某某、朱某某、杨某某、黄某、刘某某、黄某甲、徐某某、黄某乙、胡某、郑某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0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浏阳市盛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建海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湘泉出口花炮厂、浏阳市富都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远飞出口烟花制造厂、唐某某、谭某某、朱某、冯某某、朱某某、杨某某、黄某、刘某某、黄某甲、徐某某、黄某乙、胡某、郑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盛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建海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湘泉出口花炮厂、浏阳市富都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远飞出口烟花制造厂、唐某某、谭某某、朱某、冯某某、朱某某、杨某某、黄某、刘某某、黄某甲、徐某某、黄某乙、胡某、郑某某存款人民币90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浏阳市盛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建海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湘泉出口花炮厂、浏阳市富都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远飞出口烟花制造厂、唐某某、谭某某、朱某、冯某某、朱某某、杨某某、黄某、刘某某、黄某甲、徐某某、黄某乙、胡某、郑某某收入人民币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旭助理审判员  余志顺助理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