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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执异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赵五印与被执行人洛阳隆鑫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五印,洛阳隆鑫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异字第00002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赵五印,男。被执行人:洛阳隆鑫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元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查异议人赵五印与被执行人洛阳隆鑫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异议时,异议人赵五印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经审查赵五印撤回执行异议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赵五印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陈建军审判员  田国京审判员  张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洋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