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丛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朱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丛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赵某。上列双方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丛民初字第3605号及(2014)邯市民一终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80元,被执行人交到法院4270元,共计9550元,申请人已全部领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丛民初字第3605号及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邯市民一终第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继军审判员 郭玉香审判员 张邯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吝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