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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丛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朱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丛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赵某。上列双方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丛民初字第3605号及(2014)邯市民一终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80元,被执行人交到法院4270元,共计9550元,申请人已全部领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丛民初字第3605号及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邯市民一终第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继军审判员  郭玉香审判员  张邯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吝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