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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6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城燕佳涂料技术开发中心与北京韩建世纪恒兴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城燕佳涂料技术开发中心,北京韩建世纪恒兴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031号原告北京城燕佳涂料技术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芦城工业开发区2号。法定代表人范永森,经理。委托代理人常馨月,河北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韩建世纪恒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委会北100米。法定代表人刘文平,经理。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包伟大,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城燕佳涂料技术开发中心与被告北京韩建世纪恒兴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城燕佳涂料技术开发中心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城燕佳涂料技术开发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城燕佳涂料技术开发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城燕佳涂料技术开发中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跃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