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汝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6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何某某,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转下页)(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段俊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