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终字第8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梁志林,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明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文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梁飞、代理审判员郑贤文参加的合议庭,定于2015年4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书记员罗永秀担任记录。本案开庭传票已送达各方当事人。2015年4月3日下午15时,上诉人陈某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没有按照本院依法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应按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文标审 判 员 梁 飞代理审判员 郑贤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罗永秀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