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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彭某乙遗产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某甲,彭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保字第00076号申请人:彭某甲,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彭某乙,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彭某甲与被申请人彭某乙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申请人彭某甲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彭某乙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室房屋(权证号:第*******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袁某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室房屋(权证号:第******号)用于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彭某乙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室房屋(权证号:第******号);二、查封担保人袁某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室房屋(权证号:第******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名下皖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陆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