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民初字第869号原告:沈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自愿离婚协议,并已到海盐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俞连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冬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