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盐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民初字第869号原告:沈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自愿离婚协议,并已到海盐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俞连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冬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