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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郝纪峰、贾红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郝纪峰,贾红仙,王永华,刘凤兰,王永富,郝秀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负责人:郑磊,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郝纪峰,汉,农民,被执行人:贾红仙,汉,农民,系被执行人郝纪峰之妻。被执行人:王永华,汉,农民。被执行人:刘凤兰,汉,农民,系被执行人王永华之妻。被执行人:王永富,汉,农民。被执行人:郝秀勤,农民,系被执行人王永富之妻。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郝纪峰、贾红仙、王永华、刘凤兰、王永富、郝秀勤、金融借款合同借款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商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郝纪峰、贾红仙、王永华、刘凤兰、王永富、郝秀勤、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史衍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