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神农架民调确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松柏镇政府、宦忠恕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神农架林区松柏镇人民政府,宦忠恕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神农架民调确字第00006号申请人神农架林区松柏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松柏镇政府)。法定代表人周立刚,镇长。委托代理人王顺基,系松柏镇政府综治办副主任。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宦忠恕。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松柏镇政府、申请人宦忠恕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高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松柏镇政府与申请人宦忠恕因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日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松柏镇政府根据工程建设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地勘测占地面积和调查地上附着物情况,并登记造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涉及占地和房屋拆迁的各项费用,由申请人松柏镇政府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宦忠恕。二、根据房产登记,申请人松柏镇政府需拆除申请人宦忠恕房屋383平方米,房屋拆除安置实行集中安置的方式。三、申请人松柏镇政府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宦忠恕房屋及附属物拆迁等各项补偿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肆拾捌万壹仟捌佰零肆元,小写(¥481804元)。四、申请人宦忠恕应于2015年5月2日前搬迁(因宦忠恕目前无过渡房安置,且现房屋住有公路施工单位,经协商,松柏镇政府同意宦忠恕在5月2日以前拆除公路红线占用内的房屋,不影响公路建设进度,其余房屋待新房建成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搬迁后全部拆除)。如申请人宦忠恕提前搬迁,申请人松柏镇政府奖励申请人宦忠恕12000元,此奖励资金待申请人宦忠恕房屋搬迁并拆除后兑现,逾期未搬迁的,不得享受此奖励资金。申请人宦忠恕逾期未搬迁的,申请人松柏镇政府有权申请林区人民法院强制性拆除。五、申请人宦忠恕承诺保证:就搬迁房屋而向申请人松柏镇政府所提供的所有产权书证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均属客观、真实,否则,申请人宦忠恕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已搬迁房屋因转让、继承、分割(析产)、抵押等原因产生纠纷的,申请人宦忠恕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六、申请人双方签定《松阳线建设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后,申请人宦忠恕应在三日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房屋产权证明交给申请人松柏镇政府办理注销手续,申请人松柏镇政府一次性付清所有补偿费。七、申请人松柏镇政府对申请人宦忠恕家庭成员中发生的与土地、房屋有关的补偿费用分配分家析产、继承等纠纷,不负任何责任,由申请人宦忠恕自行承担所有民事责任并解决相应纠纷。八、申请人宦忠恕主要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一致签字同意宦忠恕作为代表人,授权他在合同文本和其他文件上签字,申请人松柏镇政府支付给申请人宦忠恕的各项补偿费用,一律由申请人宦忠恕领取。九、违约责任:申请人双方应当严格履行本协议,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总标的的20%违约金,并承担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申请人双方协商确认后,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十一、其他内容具体见协议书。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松柏镇政府与申请人宦忠恕于2015年4月2日签订的《神农架林区松阳线建设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侯鳗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