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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执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盘雪芳与云浮市臻汇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雪芳,云浮市臻汇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178-1号申请执行人盘雪芳,女,汉族,1974年9月2日出生,现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云浮市臻汇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林伟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盘雪芳与被执行人云浮市臻汇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2014)云城法民二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购房款给申请执行人(计至2014年5月18日止的购房款为1246721.23元,从2014年5月19日起的按原告盘雪芳已向银行归还的借款本息计算),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详见判决书),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云浮市臻汇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云浮分行城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云浮分行兴云西分理处、中国农业银行云浮分行云城支行、中国银行云浮分行城北支行、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城信用社所开设的账户有存款可供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云浮市臻汇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云浮分行城南支行所开设的账户(账号:202000581910000****)的存款人民币582674元划拨到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用于清偿债务。二、将被执行人云浮市臻汇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城信用社所开设的账户(账号:8002000000347****)的存款人民币756416元划拨到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用于清偿债务。三、将被执行人云浮市臻汇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云浮分行兴云西分理处所开设的账户(账号:4400182713805300****)的存款人民币104814元划拨到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用于清偿债务。四、将被执行人云浮市臻汇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云浮分行云城支行所开设的账户(账号:66160104000****)的存款人民币107308元划拨到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用于清偿债务。五、将被执行人云浮市臻汇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云浮分行城北支行所开设的账户(账号:71985778****)的存款人民币32458元划拨到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用于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尹培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