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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庞某某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58-1号原告庞某某,顺平县。委托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9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新乐审判员  陈胜贵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石晓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