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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董崇星诉与被告福建雅玛尼整木家居有限公司、黄志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崇星,福建雅玛尼整木家居有限公司,黄志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10号原告董崇星,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许剑军,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雅玛尼整木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叶碧恋,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黄志雄,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崇星诉与被告福建雅玛尼整木家居有限公司、黄志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崇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董崇星负担。审判员  张得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林应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