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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市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XX与黄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945号原告XX,男,汉族,1959年3月27日出生,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罗志强,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克祥,男,汉族,约52岁,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黄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3元,减半收取53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