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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孙兵葵、江加胜与江加胜、黄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兵葵,江加胜,黄俏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642号原告:孙兵葵。被告:江加胜。被告:黄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兵葵与被告江加胜、黄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兵葵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加胜、黄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兵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兵葵撤回对被告江加胜、黄俏的起诉。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顾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