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金志锋与潘孝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志锋,潘孝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204号原告金志锋。委托代理人沈泉生。被告潘孝文。原告金志锋与被告潘孝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尧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志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志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