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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金志锋与潘孝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志锋,潘孝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204号原告金志锋。委托代理人沈泉生。被告潘孝文。原告金志锋与被告潘孝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尧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志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志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