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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非诉执字第0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黄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李相益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李相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非诉执字第00039-2号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执行人李相益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行非审字第00001号行政载定书和黄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梅工商处字(2014)第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己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决定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李相益在银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己领取执行款,且向本院提交结案证明。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北省黄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梅工商处字(2014)第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梅新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蔡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