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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回某与曹某、王某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回某,曹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58号原告回某。被告曹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回某与被告曹某、王某甲、王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回某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曹某、王某甲、王某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回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回某撤回对被告曹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于 明审 判 员  许华志人民陪审员  庞才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曹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