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回某与曹某、王某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回某,曹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58号原告回某。被告曹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回某与被告曹某、王某甲、王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回某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曹某、王某甲、王某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回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回某撤回对被告曹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于 明审 判 员 许华志人民陪审员 庞才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曹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