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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台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于化学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化学,伍齐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台初字第00618号原告于化学,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娄家店乡。被告伍齐明,男,41岁,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龙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化学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化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化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丽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宝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