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台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于化学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化学,伍齐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台初字第00618号原告于化学,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娄家店乡。被告伍齐明,男,41岁,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龙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化学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化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化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丽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宝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