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370号原告陈某甲,女。被告陈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以其与被告陈某乙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陈某乙的起诉,并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对被告陈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伍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