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双六与被执行人孟俊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双六,孟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032-1号申请执行人:汪双六,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孟俊峰,男,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申请执行人汪双六与被执行人孟俊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178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孟俊峰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执行人汪双六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赔偿申请执行人汪双六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10629.5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8715元、执行费619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孟俊峰名下有银行存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以冻结或划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俊峰所有的银行存款42553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叶亚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