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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湖州金钉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卢鑫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金钉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卢鑫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126号原告:湖州金钉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北郊黄龙山下。法定代表人:夏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建,浙江东方绿洲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星汇半岛环庄路711号。法定代表人:吕纯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卢鑫鑫。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金钉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卢鑫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州金钉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褚建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