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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阳顺康与王强追偿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顺康,王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阳顺康,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临江镇柳铺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73********。被告:王强,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雷家乡碑湾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1********。本院在审理原告阳顺康与被告王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阳顺康经本院通知,未按照要求交纳诉讼费用。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阳顺康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兰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