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一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一初字第117号原告曾某某,女,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农民。被告唐某,男,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唐某庭外自行和解,现原告曾某某提出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负。审 判 员 李元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潘珍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