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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民一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一初字第117号原告曾某某,女,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农民。被告唐某,男,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唐某庭外自行和解,现原告曾某某提出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负。审 判 员  李元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潘珍珍 来源:百度搜索“”